6 防火设计 6.1 耐火等级 6.1.1 图书馆建筑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规定外,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 50016的有关规定。 6.1.2 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高层图书馆、书库,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。 6.1.3 除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高层图书馆、书库外的图书馆、书库,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,特藏书库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。